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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须在一小时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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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突发环境事件须在一小时内报告
市政府出台相关应急预案
邓少华

  晚报讯(记者 邓少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这是市政府近日出台的《鹤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的。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和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按其严重、紧急等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预案》中明确规定:不认真履行环境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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