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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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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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李长江复出
公众不应最后一个知道


  李长江

  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12月24日至25日,李长江赴江苏考察,并与当地领导作了工作交流。 (详见本报今日15版)

  □张贵峰

  

  官员引咎辞职后复出、重新任职,李长江并非第一个,且有章可循。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既然如此,李长江的复出为何还是如此引人关注呢?除了当年导致李长江引咎辞职的背景过于特殊、重大之外,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像以往许多复出高官一样,李长江从“蛰伏”到“复出”的过程、依据依然不够透明,缺乏“能见度”。事实上,对于李长江的复出,公众是事后最晚最后的知悉者——若非李长江在江苏考察工作,并被当地媒体报道,公众仍然“蒙在鼓里”。

  再如,《暂行规定》中“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的“适当”究竟指什么,其具体细化的内容标准又是什么,同样也存在公开性不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李长江新任的这个职务为什么是“适当”的,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的详情到底是什么?

  对于一份任职,公众不能仅是事后被动的愿意相信,而且要做到事前主动制度化的可以和能够相信。这就要求,官员重新任职、复出的过程,应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保证公众公开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机会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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