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昨日来电咨询,前段时间他晨练时捡到一个皮包,一直没有找到失主。几天后,他在一个路灯的灯柱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上说会对送还皮包或提供线索的人付200元作为报酬。他按小广告上联系方式联系到了失主,但失主却拒绝付报酬。他想知道,他是否有权利向失主索要报酬?
黄先生:记者帮您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你有权索要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主发布的广告属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而你归还皮包的行为属于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失主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晨报记者 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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