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昨日来电,今年6月份,他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胳膊骨折,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出院后,他想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工伤待遇。可朋友却说,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一个决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他想知道,现在法律上国家是怎样认定工伤的?他的情况能否算工伤?
张先生:记者帮您咨询了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7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只是公布了一个法律修改意见稿,目前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依据现在仍有效力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您的工伤,并可享受工伤待遇。
晨报记者 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