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余恨
作为“第一案”,典型性当然有——它对随意透露、出卖、转让、公开未经允许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应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如果看到这一案例的特别之处,其警示作用恐怕就要打个问号了。
首先,被告人周建平是向骗子非法出售官员电话号码,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这些“公民”是政府官员,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里,侵害了官员的利益,后果自然更加严重,“第一案”的出现,恐怕也有这方面的因素。
去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因为公民私人信息外露而产生的诈骗犯罪案,数不胜数。但近一年来,我们只看到重庆人崔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捕,这与公民不时受到的信息伤害相比,简直不成比例。也就是说,在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法律没有硬起来。
这一次,周建平拿官员的电话号码去卖,成为被判刑的第一人,他当然罪有应得,但我们能够拿着这个“非典型”判决奔走相告吗?个人信息保护,真的就等来春天了吗?
周建平能拿到那些官员的个人信息,要么就是相关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存在巨大漏洞,要么是征信机构内部人员里应外合联手作案,无论怎么样,征信机构都有责任,怎么就不见深入调查和处罚?
所以,这一案例只是威慑了那些敢于拿“领导”、“官员”个人信息做文章的潜在违法者。至于侵害一般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后果不是严重到诈骗的程度,就看不到法律有什么作为,欢呼何来?作为公民,我希望对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能一直很硬,而不是等到官员的“奶酪”被动了之后,法律的“高压线”才终于带电。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官员电话号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国内因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负刑责的第一人。(1月4日《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