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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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花炮标志首出强制国标
烟花爆竹须明示燃放禁忌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首部《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标。按规定,烟花爆竹须根据不同类别标注燃放说明及“禁忌”。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

  同时,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等。

  据悉,该标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烟花爆竹须根据类别标注燃放说明。如吐珠类:不允许手持,燃放时发射口不允许对着人、易燃物质和障碍物等;摩擦类的拉炮:燃放时不允许靠近脸,用手拉拉线;爆竹类:燃放时不允许放在口袋里,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去对同一引线点火;应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许在密闭的盒子中燃放;对于结鞭爆竹要求:燃放时不允许将单个爆竹扯下。(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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