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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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保留公职
算啥“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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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判刑后保留公职
算啥“人性化”


  □张贵峰

  

  据解释,这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198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被判缓刑的人员外,一律予以开除”。也就是说,贪官即使被判刑,只要是缓刑,便可不予开除、保留公职。而柯某和方某两人此前领受的刑罚均为缓刑。

  但问题是,上述《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2007年6月1日便已随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实施被明文废止,而依据后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柯某和方某被判刑的时间(2008年1月)正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生效半年多之后。可当地纪检部门却仍从已废止的旧规中搜寻“人性化处理”的依据,显然完全没有道理,对贪官固然“人性化”了,但对法律却极不严肃。

  进一步说,这种“人性化处理”,也是对其他劳动者的不人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普通人保住工作十分不易,随时有“下岗”之虞,而个别公务员却在贪赃枉法后仍能“保留公职”,人情人性将何以堪!更不用说,这也是对纳税人的不人性——公务人员不仅没有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反而作奸犯科,且被绳之以法后仍“工资照领”,继续让纳税人养活!

  此类“人性化”的社会现象,并非海南临高独有。如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柯某、方某之所以能享受如此“人性化”待遇,靠的正是“不约而同”的缓刑判决。

  海南临高县干部柯某和方某,2008年1月因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后却仍保留公职身份,且工资照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表示,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两人“人性化处理”。(1月19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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