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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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原副院长
黄松有
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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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
原副院长
黄松有
一审被判无期


杨维汉 朱峰

  据新华社廊坊1月19日电(记者 杨维汉 朱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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