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状告《长春晚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一案将于1月22日在北京朝阳区开庭审理。
刘晓庆称,2009年4月7日《长春晚报》第6版及4月9日第28版娱乐版中,刊登着一则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的医疗美容广告,并配有自己的照片。然而,该美容机构并未经刘晓庆允许,擅自使用了其照片。该广告中,不仅直接指名道姓地使用刘晓庆的照片,还在下方标注虚假信息。
刘晓庆在起诉中表示,该则广告严重降低了其作为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另外,该医疗机构的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误导广大公众消费者,侵犯公众的利益,也给刘晓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同时,刘晓庆还认为,《长春晚报》作为一家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权威媒体,理应对其报刊上刊载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其所刊载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媒介,但长春晚报社疏于审查,导致侵权照片得以在其报纸上多次发布,对自己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悉,该案将于1月22日上午10时在朝阳区法院三层涉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