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1月20日,《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若干政策(试行)》开始实施,从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土地处置、财税支持等10余项优惠政策。
该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妥善处置原有土地,可优先保障新建设用地。
凡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计划中要优先予以安排。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所需征用的生产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执行,并可享受与同一产业集聚区内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同等土地优惠政策。
在财税扶持力度方面,对在搬迁过程中与外商合作建设项目,且外商占股比例超过35%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入驻的符合城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三产类企业或经营单位给予奖励扶持。对开业当年纳税额中城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增收超过50万元的,城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开业第2年至第3年纳税额中城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增收超过50万元且增幅在20%~30%(不含30%)的,城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另外,从2010年起,5年内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经营服务性收费)。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使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搬迁到产业集聚区后仍可继续使用,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