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可
晨报讯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本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今后,若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字样,最高可罚3万元。
新实施的《河南省著名商标和认定保护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并将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等方面得到重点支持。同时,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可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协助其跨省维权。
《办法》中还规定,对于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标的行为,将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著名商标的拥有企业或个人如果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工商部门也将对其进行5000元~3万元罚款。
我市为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在2009年10月专门出台文件规定,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且年内纳税额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月,市政府又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我市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该奖,获奖单位将给予10万元奖励。
记者昨日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市已有全国驰名商标2件,河南省著名商标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