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消费周刊·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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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切为了孩子”仅成了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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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春节临近,《消费周刊》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和各游乐场经营者:
别让“一切为了孩子”仅成了口号

  “一切为了孩子

  为了孩子一切”

  “一切为了孩子

  为了孩子一切”

  游乐场是孩子的天堂,却也是常常发生意外的地方。春节临近,为了避免危险发生,晨报《消费周刊》提醒各游乐场的经营者要保证其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应向消费者明确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设施的方法。而家长在陪孩子尽情玩耍时,也要了解游乐场里可能隐藏的危险,对这些潜在的危险要有足够的警惕,知道怎样避免这些危险的发生,孩子才可能不会受到伤害。

  

  案例回放

  

  2009年11月17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在游乐场玩耍,导致自身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原告郜某诉称:2008年5月31日18时,郜某在被告新区一百货公司四楼儿童乐园蹦床玩耍时,由于被告百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郜某被另一被告柴某砸伤,造成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其分别于2008年5月31日至2008年6月26日、2008年8月12日至2008年8月22日在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期间,其又在河南协和医院、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鹤壁市爱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百货公司已垫付原告郜某医疗费5000元。经司法鉴定,郜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因双方协商赔偿数额未果,诉至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涉案儿童乐园的经营者被告百货公司提交的抗辩证据及陈述不能证明其公司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郜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5085.04元,其中71600.04元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本案情况,以被告百货公司承担71 600.04元中的70%赔偿责任即50120.03元为宜。关于原告郜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合本案情况,酌定8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百货公司赔偿原告郜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8120.03元(含已付5000元),案件受理费2182元,鉴定费3880元,共计6062元,原告郜某负担2356元,被告百货公司负担3706元。

  该案件给游乐场经营者和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经营者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广大家长也要为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负责。

  时下,商场或者大型超市大多都设有儿童乐园,家长们带着孩子外出购物时,都会让孩子在游乐场玩一会儿,有的家长在旁边照顾,有的却没有。

  在一家超市的儿童乐园,一位正看着女儿玩耍的家长对记者说:“专门陪孩子去公园玩太累,商场里的游乐场就能满足孩子玩耍,大人还能在此购物,一举两得。”一位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到节假日,来游乐场玩的孩子多得挤成一团,孩子们之间经常发生小磨擦。

  记者了解到,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晨报《消费周刊》提醒广大商家,要搞好游乐设施的安全工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语。广大家长朋友也要加强安全意识,为孩子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对于平常孩子们非常喜爱的一些游乐项目,家长们千万要注意安全监护,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

  家长除了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外也要懂得必要的急救知识,在意外伤害来临时不要手忙脚乱。如孩子发生骨折家长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搬弄或挪动肢体,把变形的骨头拉直,或将断骨塞回伤口内,而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据了解,消费者如在商场的游乐场意外受伤,商场有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权:可直接与商家面对面协商赔偿;如向商家要求赔偿未果时,可向12315维权中心投诉;如果通过消协的调解还未达到双方满意时,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   (线索提供:滨法)

  别让   仅成了口号

  □晨报记者 柯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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