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秦颖
晨报讯 “代金券上没有注明任何条件,我拿着它消费时,店方一会儿告诉我返还的代金券不能当天使用,一会儿又说代金券上的有效期错了,这简直就是欺骗消费者。”18日,新区的陈女士向记者反映。
2月11日,陈女士和朋友在山城区一家餐厅用餐。当时该餐厅正在搞活动,购买套餐可以返还价值15元的套餐代金券,陈女士和朋友各要了一份套餐,要求分开付费。吃过饭,陈女士先付了其中一份饭钱,得到一张代金券,再用这张代金券去结另外一份饭钱,可服务人员却说,返还的代金券不能当天使用,两份套餐都要全额付费。
陈女士仔细看了代金券,上面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代金券不能当天使用,只显示有效期为2月9日至3月9日。陈女士随后找到该餐厅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返还的代金券不能当天使用。陈女士就代金券上的条款和使用时间与他们理论,工作人员又称给错卡了,新卡的有限期是2月12日至3月12日,也就是陈女士消费后的第二天才能使用。
“活动是商家搞的,现在他们一会儿一个说法,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想把有效期改到什么时候就改到什么时候,这简直就是欺骗消费者!”陈女士对此表示气愤。
针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代金券的争议,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认为,代金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陈女士和餐厅的纠纷中,餐厅既然赠送了代金券给陈女士,可视作餐厅与陈女士达成了服务与消费的合同,餐厅不能擅自更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