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阳
其实,在上世纪整个80年代及90年代初,这个《规定》是被认真落实过的,很多人都曾从中获益。当时尚处改革开放之初,工作依然靠国家分配,个人没多少选择余地,造成夫妻、父子(女)分隔两地的情况比较多,有家在上海而工作地方远在新疆者;1979年恢复高考,大学生中有不少已婚青年,导致很多一方在城市、一方在农村的现象。加之当时只有单休日没有双休日,也不像如今有那么多法定假日;交通远不如现在方便,动辄就是几天几夜(上海去新疆坐火车长达一周,坐飞机在当时只是奢望)。可以说当时这一纸规定,是极具人性化的,而其逐渐被人遗忘也有其必然性,一句话是“世易时移”。
有必要指出,这个《规定》有其特定的对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在当时,这已几乎涵盖了所有“职工”,因为当时的企业不是国有就是集体所有制,几乎谈不上股份制与民营经济,。也就是说,该《规定》有其特定的背景,指责其只惠及一小部分人而不把很多农民工包含在内,没有道理。
那么,是不是有修订的必要呢?应该说,这是一个早该废止的规定,长达45天的“探亲假”也只能产生在那样一个没有效率、节奏很慢的时代。而需要正视的是,现在依然有很多人有“探亲” 的需要,他们不再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换成了除上述这些人之外的更为庞大的以聘用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造成这一结果,有两个原因,一是城乡二元体制依旧,农民虽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却依然没有在城市安家的权利;二是他们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不仅年休假得不到保障,连法定假日、双休日都得不到保障。如上两个原因还导致了中国每年一度的全球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春运。
保障国民“探亲权”,归根结底不在有没有“探亲假”,而在于尽快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更重要的是将诸多写在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这,是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