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热线·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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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时饭店每菜多收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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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账时饭店每菜多收4元
工商部门: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记者 李可

  

  晨报讯 “前两天我跟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服务员说春节期间店内每个菜提价4元钱,但是我们吃饭前他们根本没有告知,点菜时菜谱上标的也是原价,这不是坑人吗?”2月22日,市民张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

  张女士告诉记者,前两天她跟朋友去淮河路一家饭店吃饭,按饭店提供的菜谱点了两个菜。可到吃完饭结账时,张女士发现消费金额与菜谱上的菜价并不一致。服务员告诉张女士,春节期间因为饭菜成本上涨,所以每道菜提价4元钱。“春节时饭菜涨价能理解,但在消费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或者直接在菜谱上标出涨价后的菜价,像这样结账时再告知涨价,合适吗?”张女士说。最终,由于张女士的坚持,饭店减免了所涨的菜价,“但我还是因为饭店的做法心里觉得不舒服。”

  随后,记者咨询了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该饭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饭店若在节日期间涨价,需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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