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2月25日电(记者 杨金志)上海熊猫乳品案25日上午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诉人指控上海熊猫公司3名主要负责人明知部分乳品含三聚氰胺,仍将其回炉加工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名被告人分别是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副总经理陈德华。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因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省晋江市味天下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以乳制品滞销为由,将合计1300余件特级和三级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退回上海熊猫公司。
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被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个别批次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且违反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仍商量将上述退回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
2008年12月30日,在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以及朱贵奏、荣建琼、潘兴娟(这三人另案处理)6人参加的会议上,商议并通过了上述回炉再生产方案。
2009年2月7日至4月21日,这批退回炼乳被批量投入生产。在此期间,部分退回炼乳在回炉生产时甚至已经过了保质期。
2009年4月至5月以及2010年1月,经有关部门对上述退回炼乳以及使用该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产品所作的鉴定,其中部分乳制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最高检出值为34.1毫克/千克,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明知三聚氰胺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减少公司损失,仍然集体决定将不合格的退回炼乳进行回炉加工,并部分予以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同时还构成了单位犯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