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时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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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进一步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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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要求进一步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
 杜宇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 杜宇)记者2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突出培训重点,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通知强调,要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其参加6个月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展1个月至6个月的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通知指出,要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9年至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年,全国共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近30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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