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占江
应该承认,立法确实能较为长效与根本地解决很多现实的社会问题,但立法本身绝非万能的。一般而言,不到万不得已,断不能轻易立法:
首先,由于制度制定者、立法者受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和生活时代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任何立法建制其实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必然会存在某种漏洞和欠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次,硬性的规章制度之外,其实还有其他有效的社会因素与力量的存在,比如道德,比如社会习俗,比如社会责任。如果没有一些最为基本的伦理道德作为支撑,那么,再好再完备再刚性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应付和解决所有的现实问题,更不足以承载底线伦理道德失守后的失衡之重。
为此,即便在立法进入快车道的今天,我们也理应从内心深处逐渐去除那种立法万能、制度万能的逻辑与冲动,更多注意保留和发挥法律制度之外的社会因素的积极作用。实际上,古往今来的诸多事实早已证明,那种妄图制度化、法制化一切的行为,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立法与制度成本,而且在将来的具体执行中也难免会遭受各种现实的阻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张晓梅委员这个通过家务劳动工资化来保障女性权益的建议,我们断不能简单地一笑了之,还要深入反思其背后的逻辑思维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