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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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
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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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
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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