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的电视柜和商家送来的尺寸不同,产生纠纷
口头约定 图了方便 惹来麻烦
□记者 柯其其
晨报讯 “以前也口头预订过其他东西,从没想过要写合同,觉得双方说好就行了,经过这次投诉才明白,要想保障自己的权益,合同不能少。”4月20日,市民李先生说。
4月17日,李先生在山城区一家具店购买电视柜,当他选好款式后,与商家口头约定了电视柜的尺寸。第二天下午,商家将电视柜送到了家中。拆开包装后,李先生发现电视柜宽度不够,不能完全放置电视机。当他找到商家要求调换时,商家称这个尺寸就是他当初要的尺寸,所以拒绝调换。4月19日,李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山城区消费者协会。
山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双方当时是以口头形式约定,李先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当时自己对电视柜的尺寸要求,要想维权相当困难。经过多次深入调查了解,该协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反复调解沟通,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李先生补贴运费50元,商家重新给他换一个电视柜。这起因口头约定而引起的消费纠纷得以解决。
据山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曾多次遇到类似因口头约定不明而产生消费纠纷的情况。尽管口头约定是合同的法定形式之一,但口头约定及约定条款明细情况消费者难以取证,造成双方责任认定难度大。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或预订家具时,要签订详细合同。合同要明确家具的尺寸、质地、颜色、式样、交货时间、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出现消费纠纷,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陆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