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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作家局长”一审被判12年
听完判决吸氧服药

  27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著名“作家局长”、浙江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被仙居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定大部分受贿事实,刘长春和房产商“权钱交易”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

  两个多月前的庭审,刘长春及其上海籍知名代理律师曾说过“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领导”的雷人语录,在网络上“红极一时”。

  相比庭审时的满脸络腮胡子和激动情绪,刘长春27日出庭时,表情要平静得多,还特意刮了胡须,身着干净的运动服。

  宣判从下午2时30分开始,由于身体原因,法院仍从人性化出发,在宣判开始几分钟后,允许他坐在椅子上听判。

  仙居县法院副院长暨玲珍宣读完18000余字的判决书,已是下午4时许。

  刚宣读完毕,刘长春就感觉身体不适,还没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时,就支撑不住了,由法警、狱医带至法庭隔壁的拘押室,帮他吸氧气和服药。

  随后,刘长春被押上了囚车,重回杭州青春医院。

  今年59岁的刘长春曾担任台州市天台县县长,连续三届任台州市国土部门“一把手”,至案发前,刘长春已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等。(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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