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鹤壁网记者 梅思龙
4月26日,市劳动仲裁厅来了一位投诉人,此人姓戴,家住山城区汤河街。2008年7月,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2008年7月5日至9月5日为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两年,2008年9月6日到2010年9月5日。2010年2月,戴某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戴某便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厅要求仲裁该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本案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零两个月。《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依法为戴某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公布了一组打击非法用工的数据:2009年,全市共审查用人单位110户,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违规4件,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871份,责令54户用人单位为336名劳动者办了社会保险,责令46户用人单位为15056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66.14万元,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295起,为13000多名农民工追讨工资1242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7566份。
上述数据,既反映了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用工的成绩,也反映了社会上的另一种现象: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拖欠员工工资等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劳动者维权的道路依然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