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叶染
通讯员 戚秀丽
晨报讯 看到邻居家的小猫掉到水缸里,年幼的张某伸手相救,谁知被猫抓伤了,最终猫主人被判赔偿张某医疗费304.15元。5月6日,记者获悉,鹤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3月25日,鹤山区的张某一个人在家写作业,忽然听到外面有猫叫的声音,出去一看,原来是邻居崔某家的猫掉到水缸里了,张某急忙去救小猫,结果被小猫抓伤了右手。
张某的父亲随即找到崔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成。张某于第二天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其父也将崔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400余元和营养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鹤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发生时,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造成伤害行为发生的原因,据此判令崔某赔偿张某医疗费304.15元,并驳回张某要求崔某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