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本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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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5类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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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防5类违法用工

  □大河鹤壁网记者 梅思龙

  

  当前,最常见的违法用工现象有哪些?这是许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列举了以下5种当前常见的违法用工现象,提醒劳动者注意。

  一是录用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扣押证件。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二是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试用期限随意约定。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是试用期内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违反《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是单位安排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这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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