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最迟后年出台。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的《消法》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
喜欢户外运动的王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销售的存在诸多不一样,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行业中。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的《消法》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那些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修改”解读:
周晖表示,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而目前,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的《消法》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真实遭遇:
消费者马先生与朋友在一家餐馆就餐。马先生结账交完款后,顺便看账单发现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并没有点,而经餐馆仔细核对,发现账单中确实多加了这道菜,多收了16元。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消协。到了消协之后,嚣张的饭店老板扔下32元扬长而去。对此,马先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然而消协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消法》所赋予的最高赔偿权限就是双倍赔偿。
●“修改”解读:
周晖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扬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露面,最迟后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