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柯其其
晨报讯 “我去投诉不是为了那点儿修鞋钱,就是觉得特价鞋是商家为了促销才推出的活动,鞋出了质量问题,商家却不管了。要不是山城区红旗工商所出面协调,商家肯定不会给我修鞋。”5月11日,家住山城区的周女士说。
4月下旬,周女士在山城区某鞋店购买了一双特价鞋,可穿了不到半个月,就出现开胶现象。当她找商家要求修鞋时,商家称周女士买的是特价鞋,一律不“三包”,拒不承担责任。因为与商家协商未果,周女士无奈来到山城区红旗工商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在证实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认为:特价商品是以特别低的价格销售的商品,并不是处理品,仍然享受“三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店方所谓的“特价商品,概不保修”的条款内容应为无效。
经过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承诺当天免费为周女士修好鞋。
红旗工商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分清处理品与特价品,所谓“处理品”是指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家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讲明处理原因,不得隐瞒。消费者购买了标明为“处理品”的商品(经营者说明处理原因的),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工商部门的受理投诉范围。若购买的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王秀芹)
对不起,这是特价商品,我们不“三包”。
鞋刚买不久就开胶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