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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淇滨区为城市道路二次开挖套“金箍”
禁止随意挖沟 要挖须获批准

  □见习记者 夏国锋

  

  晨报讯 记者8月23日从淇滨区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杜绝随意开挖、占用、损坏城市道路、绿地和其他城市设施等现象发生,淇滨区出台了基础设施工程二次开挖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实需要施工的必须经淇滨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规定,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挖掘、损坏辖区城市道路、树木、绿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市规划部门批复的意见、资料,到淇滨区城管局履行审核,区城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勘测确认,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填写二次开挖审批表后,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

  工程获批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淇滨区城管局的相关职能部门缴纳占用费及质量保证金、挖掘修复费、植被恢复费等方可备案施工。因水、暖、气、电等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开挖抢修的,建设单位可先开挖抢修,但应同时报告淇滨区城管局,在48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办法还对现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淇滨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依据规定将在建设单位挖掘修复完成后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对挖掘修复质量存在问题又拒不整改的,将给予没收质量保证金、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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