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河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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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带二奶赴公证处办理“包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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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板带二奶赴公证处办理“包养公证”
公证处拒绝请求

  据大河网消息 老板担心自己花钱打水漂,二奶担心老板说话不算数。二人遂到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8月20日,河南新郑市公证处向媒体透露了这个近乎荒唐的闹剧。 

  

  老板欲办“包养公证”

  8月19日下午刚上班,一辆豪华轿车停在新郑市公证处门前,车上下来一对儿男女,男人40多岁,女人20多岁。两人直接进了公证处办公室。

  原来,男子周某是个建筑公司老板,45岁;女孩王雨(化名),22岁,自称是周某公司的一名下属,两人要签订一份“雇用协议”,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保障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协议中要求:周老板应当助王雨的弟弟读完大学,还要以王雨的名义,在新郑市某繁华地段购买一套价值超30万元的房子,但王雨得为周老板“工作五年”。 

  原来,王雨刚大学毕业,家住农村,家里为供她上大学花光了积蓄。目前,弟弟也考上了大学,家里急需要她挣钱周济。而她求职却处处碰壁。半年前,她与已婚的周某相识。两人交往不久就同居了。 

  “聪明”的周某怕因突然失去王雨而“蛋打鸡飞”。而王雨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也迷失了自我,她担心周某说话不算话。两人经过商议后,欲签这份五年包养协议。 

  

  公证处拒绝办理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诉王雨,她的这份协议违背了社会道德,对别人家庭、对自己都是一种伤害和不负责任,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公证部门不能为其办理公证。随后,公证员又积极开导王雨,义正词严地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

  新郑市公证处主任赵红杰提醒大家,在将自己与他人所签订协议提交公证前,要先留意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以下三种协议是肯定不能“公证”的:一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二是法律不能客观预见的,三是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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