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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水价调整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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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就水价调整答记者问

  2010年8月16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鹤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0)1191号]文件,同意对我市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日前,市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这次水价调整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答:一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26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9年7月初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理顺水价结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分类。

  二是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需要。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唤起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三是促进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市城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以2002年的成本为核算依据的,由于电价调高、管网建设、税费提高等因素,从2005年开始,供水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在我市自来水综合价格为1.39元/立方米,成本为1.91元/立方米,水价与供水成本倒挂明显,截至2009年年底,市水务集团总负债达9089.5万元,负债率61.35%。只有及时理顺水价,完善价格机制,才能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推动这一城市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6年以来,市水务集团数次提出调价申请,由于自来水价格调整属省管价格,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适时上报省发改委,经过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

  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多少?成本为什么会大幅度上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及《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10年1月对2007年~2009年城市供水成本实施了监审。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坚持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扣除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与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并按照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要求确定。审核情况是:2007年亏损636.5万元,制水单位成本为1.62元/立方米;2008年亏损980.1万元,制水单位成本为1.87元/立方米;2009年亏损1095.05万元,制水单位成本为1.91元/立方米。由于电价调整、城市管网建设等新增因素,2010年成本将提高到2.00元/立方米以上(不含6%的增值税)。

  企业单位成本已经由2002年的1.11元/立方米提高到2009年的1.91元/立方米。造成成本上升的因素主要有:一、电价多次调整。2003年以来国家进行了四次电价调整,供水企业平均电价从2003年的0.40元/度上涨到2009年的0.68元/度,调整幅度70%,影响动力费支出增加169.06万元。二、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供水企业新增供水管网投资大幅增加,截止2009年底,新增管网投资3927.75万元,导致供水企业的折旧费、修理费、财务费用等增加94.87%。三、税费增加。受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影响,2007年土地使用税成倍增加,2009年土地使用税上缴达到77万元,比2006年的26万元增加了51万元,增幅达196%。

  

  问:这次水价调整的标准是多少?

  答:本次水价调整的标准是: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1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65元/立方米计收;12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45元/立方米计收。

  2.工业生产用水现行价格1.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性用水现行价格1.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现行用水价格2.00元/立方米,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45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由4.00元/立方米调整为8.0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1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00元/立方米)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25元/立方米)。

  

  问: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对于城区使用自来水的低保家庭,在执行原优惠政策即每月每户减免2立方米水费的同时,政府每月每户按5立方米用水的涨价部分进行补贴。

  

  问:为什么水价由五个类别改成了三个类别?

  答:国家[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要求,理顺水价结构,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由五类简化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问:这次水价调整有多大影响?

  答: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分类,适时调整水价。对于用户来说,此次水价调整综合调价比率为28.0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上调0.5元/立方米,按每月每户平均用水5立方米计算,每月每户多支出水费2.50元,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调整为2.45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上调1.05元/立方米,对工业用户来说,调价幅度较明显,为41.18%,但经测算,对工业企业综合成本增加在0.007%以内,影响幅度较小,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上调1.15元/立方米,调幅46.94%,能促进行政机关节约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上调0.45元/立方米,对服务业用户来说,调幅14.29%,调整幅度最小。特种用水调整4.00元/立方米,用户较少,影响不大。

  由于我市水价多年未做调整,水价与成本严重倒挂,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按该方案调价后,仍不能完全补偿供水企业成本,供水企业年亏损70万元。供水企业要加大供水庭院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度,努力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供水产销差率。要加强内部管理,减少费用开支,严控人员规模,降低供水成本,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要效益。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问:本次调价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0)1191号]通知规定,从2010年9月抄见表量执行。

  

  问: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全省处于什么水平?

  答:我市现行水价是2003年制定的,连续6年未做调整。随着原最低水价城市开封在今年2月份居民用水价格由原来的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75元/立方米(分步实施),目前我市居民水价1.15元/立方米,价格水平在全省18个省辖市中最低。在周边城市中,濮阳居民水价1.7元/立方米;安阳居民水价1.75元/立方米;新乡居民水价2006年调整到1.50元/立方米,近期计划再次上调到1.7元/立方米;济源1997年开始居民水价为1.7元/立方米,近期计划再次上调。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仍然低于周边地市,在全省仍处于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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