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商报8月26日消息 以后,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直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而且,还得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种费用。对于组织公款旅游者的处分更重,将直接降级或者撤职;有党内职务的,将直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日,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到底哪些是出国(境)旅游?哪些算商务考察或学习?界线怎么划分?
这里说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加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以及以公务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情况。
通知中所称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通知说,根据规定,如果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除了背处分以外,还要退赔花公款的各种费用。
事实上,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处分比较重的是旅游的“组织者”。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比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省监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说,所以《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