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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书记员忘递上诉状致男子坐牢7年
昆明市中院承认工作失误,已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据京华时报消息 当事人陶云江一审被判刑后,将上诉状递交昆明市中院,因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上诉状“失踪”。一审判决生效,陶云江坐牢7年。近日,昆明市中院承认存在工作失误,已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明明上诉却未二审

  陶云江1994年任昆明小哨建筑经营公司经理,负责工程方面的事宜。1995年3月,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也变成了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尽管公司有所变更,但陶云江仍在公司负责相关业务。

  1996年,陶云江突然被警察带走,理由是私刻公章进行诈骗。此案1997年初被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陶云江被指控“冒用昆明小哨建筑装饰经营公司名义,私刻印章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等4起犯罪事实,认定的诈骗金额达40多万元。1997年7月,官渡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陶云江有期徒刑10年。

  1997年8月27日,陶云江接到了一审判决。按判决书所说,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于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陶云江向看守所管教要纸和笔写了上诉状。几天后追问时,管教说已经交给了昆明中院。

  陶云江等到的不是二审立案通知书。1997年10月16日一大早,陶云江被要求收拾东西,并被告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天起要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从入狱那天开始,陶云江就开始讨说法,但石沉大海。直到自己减刑3年,2003年4月出狱,这件事仍没有任何说法。

  

  法院已撤销原判

  出狱后,陶云江仍不断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公安机关“大接访”期间,他到云南省公安厅反映自己的上诉状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出具了《回告书》,证明“1997年9月5日看守所民警按照法定期限内,将你的上诉状转交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云江找到了当时昆明市中院院长,此案终于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事情由此进入调查程序。

  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兰昆就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坦言,当年陶云江的上诉状确实送到了昆明市中院,但因为书记员的疏忽,没有送到相关法庭和法院。“这的确是我们的失误。”他说,2005年陶云江来申诉时法院认为“此事如果属实,等于法院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是非常严重的”。调查表明,当年这份上诉状确实到了昆明中院。按程序,上诉状要转到官渡区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在起诉期内,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但收下上诉状的书记员因工作疏忽,没有转到法院,导致此案没有作为上诉案件立案。

  兰昆说,认识到失误后,昆明市中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判、将案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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