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中院经审理后最终认为:被告人马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宋小亮与马斌二人因征地补偿款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不成,又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宋小亮长期耕种其三姐的承包地,得到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后,本应给予三姐适当的补偿,却屡次拒绝马斌已有让步的要求,未能对该问题妥善处理,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宋小亮对矛盾激化所负的责任,可以对马斌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马斌在侦查、起诉阶段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亦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马斌及其亲属愿意赔偿宋老汉和宋小亮儿女的经济损失,案发后马斌的哥哥已赔偿了两万元,庭审后又将赔偿款10.1万元交至法院,属有悔罪表现,可以对马斌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6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根据被告人马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条,判决被告人马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斌赔偿宋老汉因宋小亮死亡支付的丧葬费12408元,赔偿宋小亮的一对儿女108592元。
(文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