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本地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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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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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鹤壁市职工生育保险
参保就医须知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除鹤煤公司暂由其单位管理外,其他中央、省、外地驻鹤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

  二、就医程序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况的,应先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三)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治的,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后,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四)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需异地生育的职工应于分娩前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选择当地一家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五)女职工因公务、探亲、旅游等原因外出期间因急诊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应在入院5日内(不足5日出院的应在出院前)报告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3335275

  333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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