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消费周刊·观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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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被指违法
中小型餐馆就餐
索要发票有些难
售前承诺保修八年 出了问题难找售后
房顶修好了,墙壁咋就不再管了?
同一店内洗头 俩顾客遭遇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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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行业潜规则
“先签字、后验货”被指违法

刘浦泉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 刘浦泉)记者1日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北京、上海、香港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日前举行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指出,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先验货、再签字”。

  近年来,快递服务已与广大城市市民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邮件快递、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物不对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就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论坛与会者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个标准已明确了快件送达后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因此,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但是,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这样不仅导致消费者在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之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而且消费者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则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讼权被剥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论坛与会者认为,快递公司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论坛与会者一致认为,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如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物不对等问题,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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