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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4次碾轧,只算“交通肇事”?

  9月7日,江苏新沂市某小区发生一幕惨剧:一辆宝马X6倒车时将一名3岁半男童撞倒,车左后轮从其上半身碾过。监控录像显示,该车随后三次碾压男童致其死亡。男童亲属怀疑司机是故意杀人,理由是所谓“撞伤不如撞死”。警方则称,司机与小孩家里无过节,所以无故意杀人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详见本报今日8版)

  □晏扬

  

  在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面前,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抛开“宝马”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在我看来,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辗轧男童,绝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男童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轧则很有可能是故意为之,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做出的选择——“碾伤不如碾死”。实际上,“碾伤不如碾死”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其冷血的逻辑是:碾伤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坐牢,虽然受到处罚但却干脆利落。此前,其他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情况,其令人发指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当然,伍某4次碾轧男童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认定,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但也有“过失杀人”之嫌。无论如何,伍某4次碾轧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无法理解,这样的定罪和判决只会导致更多肇事司机信奉“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其后果将不堪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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