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消费周刊·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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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鞋咋成了
“一次性”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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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价鞋咋成了
“一次性”鞋?


  □记者 陈海寅

  

  晨报讯 浚县的王女士中秋节前在县城一家鞋店买了双标价100元的特价女鞋,没想到穿了一天鞋底就断裂了。“虽然买的是特价鞋,但不是买的一次性鞋。”王女士说,她拿着鞋找到商家时,鞋店老板一口咬定鞋的质量没有问题,是她人为原因弄坏的。

  王女士无法接受商家的这种说法,9月24日,她将此事反映到了浚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王女士投诉后,浚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找到该鞋店的负责人就此事进行了协调。店方认为特价商品无三包,浚县消费者协会表示,特价商品是以特别低的价格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店方负责人最终承认错误,明白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之间的区别,王女士顺利调换了一双新鞋。

  消协调解,顾客换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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