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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肇事司机被批捕
我市检方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记者 赵玮

  通讯员 赵宝仓

  

  晨报讯 9月29日,记者从淇滨区检察院获悉,本报9月14日5版曾报道的《“醉吉普”连撞四人》中的肇事司机刘某于9月27日被淇滨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这是我市首次以该罪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9月13日晚7时许,家在汤阴县宜沟镇牛村的刘某在本村一朋友家喝酒,酒后,应邻居请求开车到淇滨区接邻居的父亲,当刘某开车沿淇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将骑着人力三轮车的董某当场撞死。在逃逸至泰山路与淇河路交叉口时又将骑乘一辆电动车的董某、李某撞伤后继续逃逸,当逃逸至泰山路与渤海路交叉口西刘长屯村附近时,与郝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导致郝某右锁骨骨折、胸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淇滨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连续酿成三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故以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批准逮捕。

  淇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李红香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两者的区别是主观上是不是处于放任状态,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醉酒之后驾车,肇事之后马上就停止了,没有继续故意冲撞,那么在主观上应该判定是过失状态。而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属于主观放任,是间接故意犯罪,应该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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