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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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闯红灯
实乃执法“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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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0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名曝光闯红灯
实乃执法“闯红灯”


  □范子军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101条也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将闯红灯者的姓名、住址连同照片刊登于媒体进行曝光,这种执法方式明显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本身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

  如此违法执法,或者说执法犯法,无疑与法治原则相背离,不但构成侵权,还会构成对良好法治环境和秩序的破坏。执法创新固然可嘉,但首先得坚守一个边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道理同样适用于执法工作,自己都不能依法办事,又拿什么去要求别人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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