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李崇 实习生 胡醒飞)“我们是2008年12月开始接手汽修厂的,但环卫处的工作人员却向我们征收2008年全年的垃圾处理费,这合理吗?”2月24日上午,山城区杜先生通过本报热线向记者反映。
“今天上午,我们这儿来了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还是法院的,说再不交就要起诉我们,我们只好交了。”杜先生说。
■“我们是按照法定程序收费的”
3月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山城区市容监察大队大队长钟四海。钟四海告诉记者,对商户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根据是国家建设部的157号令,收费标准依行业性质有所不同,汽车维修厂的标准是每平方米每月2角钱。
据钟四海讲,2008年10月和12月份,环卫处曾两次对现在杜先生经营的汽车维修厂下发《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杜先生一直没有交。“我们去收费时,他们既没有出示有关汽修厂的转让手续,也没有提供可以证明他们是刚接手的任何证据,只说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等等再交。对此,我们也表示了理解,所以一直拖到现在。他们一直不交费,我们才按法律程序申请法院介入的。”
记者了解到,针对不交垃圾处理费的商户,环卫处首先会对其督促,督促无效后对其下达《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仍然不交时将对其下发《垃圾处置费征收决定书》,下发3天后商户仍拒交时,法院可依申请介入。
钟四海表示,如果当时杜先生能够出示汽车修理厂转让合同、新营业执照或是相关手续的话,环卫处也会针对杜先生的特殊情况适当减免杜先生的费用。“他只是口头说换老板了,我们不能因此就不收费。”
■收费是否合理?
对于已经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环卫处工作人员表示均已上交,不会再退还给商户。
杜先生也告诉记者,接手汽车修理厂后,他已经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此外,在签订有关汽车修理厂的转让合同时,转让人并没有告诉他还未缴纳垃圾处理费,但转让合同中注明有接手前的债务和税费均与受转让人无关的条款。因此,这项费用不应由他交。但当记者要求看营业执照时,却被杜先生以“合伙人不同意”为由拒绝了。
环卫处是否该向杜先生收费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王振宇律师,王律师称:依照有关法律,汽车修理厂转手前后即使厂名相同也是不同法人,也就不是同一权利义务主体,后者没有承担前者债务的义务。因此,如果杜先生能出示有关汽车修理厂的合法转让证据,则山城区环卫处的做法是无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