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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应得到有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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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大代表呼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基金
受害者应得到有效赔偿

仇逸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 仇逸)“客观地说,药品不良反应不可避免,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副院长、上海市糖尿病研究所所长贾伟平建议,建立专项基金,使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得到有效的赔偿或补偿。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特别是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往往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贾伟平说,事件发生后,由于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医院打官司需要花费很大的周折。特别是当药品本身检验合格、医疗机构操作使用也无失误的情况下,因患者个体差异等原因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给出明确规定,使得受害者在企业和医院之间奔波“讨说法”,结果却索赔无门,遭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贾伟平代表建议,修改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应通过国家药品有害救济基金对患者予以赔偿;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应从全年收益中按比例提取资金充实基金,并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

  据悉,贾伟平曾经在上海参与有关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的相关调研,她与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等一起准备了有关议案。贾伟平说:“我是一名临床医生,看到患者受到伤害而得不到赔偿,深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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