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李潇潇)“扣完‘三金’以后,俺的工资还达不到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4月7日,市民李戈亮向记者反映。
李先生年初成为山城区一家纺织企业的一名合同工,双方约定月薪600元。但月末企业从600元中扣除其养老保险费48元、医疗保险费12元、失业保险费6元后,李先生实际领到的工资只有534元,低于市区最低月工资550元的标准。为此,李先生和同事找到企业的劳资主管,要求企业补足差额部分。而企业相关领导则称,被扣除的“三金”也应当计入月工资中。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是: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浚县、淇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5元/小时。
标准还明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企业或雇主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就是说,“三金”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中,李先生的要求是合法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企业不补足差额部分,李先生可以到市劳动仲裁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