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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应尽快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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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1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启动。无异议、能开车——
事故车辆应尽快撤离现场

柯其其

  晨报讯(记者 柯其其)4月12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我市启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驾驶员一旦遇到轻微事故,无异议、能开车情况下要协商处理,并及时撤离现场。对应当即时 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其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因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据悉,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轻微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可以由一名取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资格或者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处理。

  机动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相互查验对方驾驶证及交强险凭证,将车辆迅速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车牌号、出险时间、地点、路段、碰撞部位、对方车牌号、对方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

  交警提醒,以下8种情况不适用新规: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线索提供:赵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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