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郭坤 陈海寅)“我在电视上看了一个出售纪念币的广告,就打电话订购了一套。但买回后我总担心是假的。”4月9日,新区马先生对记者说。
4月10日,在马先生家中,记者见到了他购买的第三、四、五套人民币。他说:“第三套中有两张纸币摸上去感觉很薄,还有一个2007年版的一分硬币,我也有些怀疑。”
在纪念币的包装上,记者没有找到生产商。快递单上发货人一栏上只有“北方购物”的字样,没有发货地址和发货单位;在快递单上,记者还发现了这样一行字:“收货后如无退换情况,请在一个月内的工作时间致电0371—86020906索取发票!”想要索取发票,必须在收货后无退换情况下才能索取。商家明显在玩文字游戏。马先生说,他购物后也没收到任何有效的购物凭证。
人民银行:
难辨真伪
记者陪同李先生一起来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看过马先生的纪念币后告诉记者:“有几张纸币上面有明显的印痕,显然是已经流通过的旧币经处理后装帧的,不是原封票。”
说到马先生觉得手感较薄的两张第三套人民币时,工作人员说:“第三套人民币早就不流通了,没有专门的检验机器。这几张都经过了处理,所以单凭手感辨不出真伪。”
工作人员说:“发行每套人民币的时候,人民银行都会经国务院批准向社会上公布。因为没有发行文件,这个2007年版的一分硬币,我们也解释不了它的真伪。”
工商部门:
慎买电视购物产品
开发区工商分局监管科的工作人员陈煦春对记者说:“电视购物上的广告一定不能轻信,此类产品的质量不好保障,且购物后也不会给顾客任何购物凭证。因厂家多在外地,市民发现上当后也不好追回经济损失。”
律师:
消费者可维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说:“市民遇到电视购物欺诈可以选择如下方法维权: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电视台能提供经营者的相关真实信息,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要承担行政处罚。反之,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