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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单位不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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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昨启动
五类单位不发排污许可证

邓少华 实习生卢鑫

  晨报讯(记者 邓少华 实习生卢鑫)“今后,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再向环境排污就是违法。”4月14日,市环保局污控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即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据介绍,今后,除居民和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外,所有向环境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向城市(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都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10月底,我市将完成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另外,《鹤壁市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有5类单位将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今后此类企业不准向环境排污。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从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的;采用的设备或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运行,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环境保护设施而逾期未改正的,或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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