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见习记者 叶晓伟)4月17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办范围及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已确定,过去有档案未参加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保险了。
据了解,按照《贯彻<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问答》的有关规定,我市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现仍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被纳入到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办范围。
同时,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也已确定:未参保人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我市相应年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参保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之前和2005年3月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我市当时的规定执行。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我市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进行选择;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现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属于1995年1月(含)以前就开始使用的,一律从1995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办范围及缴费事宜确定
三类人员可以参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