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司机将不再被罚款和记分。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4月16日出台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9类机动车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将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书面警告后放行。
9类轻微违法行为包括: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强制保险标志,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每次轻微违法,由执勤民警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3次书面警告处罚的,自第3次起,由违法信息系统直接按法定标准计入罚款处罚一次。
(据《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