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我市自本月14日起全面启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再向环境排污就是违法。(见本报4月15日1版《五类单位不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重要的环保基本制度,发放排污许可证,在污染源整治过程中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总量,才能显著改善整个区域环境质量,避免了因单纯控制排放浓度而无法从总体上根治污染的问题。
排污许可证不是随意排污证,办理之后自然不能一劳永逸。企业将在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违反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者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或取缔。这样能够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促进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工艺。不但能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而且使污染物排放的末端管理变为生产全程控制,强化了环保法制理念,协调了管理工作与监测工作之间的关系,使环保管理工作由被动变成主动。
环保部门在发证后也要做好管控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强化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是许可证能否起到应有效果的关键。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排污单位定期自行检查、上报排污情况的制度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好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同时还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许可证的管理体系。
市民也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损害环境行为的监督,积极举报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