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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率减免助推第三产业发展

  晨报讯(记者 邓少华)从现在起,我市将对现代物流企业、科技成果转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交易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产业快速发展。4月23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目前具体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据介绍,去年我市地税部门税收收入中,第三产业收入完成31677万,占总收入的41.2%,为历年最高。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快速发展,4月19日,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了12条优惠政策,对科技成果转让、创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环保等项目、房地产市场、文化产业、旅游和交通、文化企业等实行税收减免。

  其中,在公共基础设施、环保等项目发展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城市公共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3年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房地产交易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将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另外,在鼓励下岗再就业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也将享受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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