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志付)山城区一名少年因参与抢劫进了看守所,户籍资料显示他作案的时间是在14岁生日过后的第3天,可是在接受讯问时他却说自己14岁生日是在看守所里过的。作案时,该少年到底满14周岁没有?
4月22日,记者了解到,2008年11月19日山城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今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刘某等3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时间为1994年11月16日,意味着刘某在作案时已满14周岁。
可是,刘某在接受讯问时称自己户口簿上的生日是农历生日,他14岁的生日是在看守所里过的。如果刘某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农历1994年11月16日即阳历1994年12月18日,也就是说案发时刘某尚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于是,办案人员首先找到刘某的父母询问,其父母称当初给刘某办理户口时,按照当地风俗报上去的是农历生日,他们还记得儿子刘某出生那天正下着雪。接下来,办案人员又在当地计生干部和居民中走访调查,了解到当地确有按照农历登记户口的习惯。
刘某的父母说刘某出生当天下着雪,弄清14年前这一天的气象状况便成了确认刘某生日的重要证据之一,办案人员于是到气象部门查询历史气象信息。气象信息显示,山城区在1994年12月18日(农历1994年11月16日)确有降雪,而1994年11月16日全天无降雪。于是办案人员确认刘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刘某作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