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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防震减灾法》5月1日起施行
提高学校医院抗震要求

见习 李潇潇 陈静

  晨报讯(见习记者 李潇潇 陈静)5月6日记者从市地震局获悉,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章节条款从原来的七章48条增至九章93条。

  

  学校、医院

  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新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另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法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条款更加细致而严厉。如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类建成建筑

  须抗震加固

  已经建成的下列五类建设工程:(1)重大建设工程;(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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